为深入推进审务公开,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贯彻执行“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司法准则,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允许公开的审判案件及执行案件信息。
第二条 案件查询应遵循依法公开与保证办案相结合、保障权利与保守秘密相结合、及时便民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案件查询分专门窗口查询与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院立案庭设置案件查询专门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查询工作,同时在诉讼服务大厅内设置电子触摸屏案件信息自助查询系统。
第五条 案件查询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院一审、发回重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且尚未结案归档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及其他特别程序案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查询窗口服务人员应着装规范、语言文明。
第七条 案件查询与电子触摸屏查询案件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窗口查询实行“审核—登记—查询—告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查询案件信息须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查询与之相关的案件信息。
第十条 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查询案件,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查询人员为已获得授权的当事人近亲属、律师或其他公民的,提供查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身份证等)原件。查询人员的身份信息应与我院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情况相符。
(三)查询人员为新增或变更的诉讼代理人的,除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出具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在未经核实身份以前,查询工作人员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与案件无关人员要求查询案件信息或以准备起诉为由要求查询有关案件或当事人信息的,不予查询。
第十一条 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当事人信息、案由);
(二)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络方式;
(三)案件办理进展;
(四)排期开庭情况。
第十二条 查询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查询案件的登记,将查询案件的案号、申请查询人员的证件号码与联络电话、查询进展及回复情况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 对于拟查询的案件信息,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内网系统中有具体的案件信息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给予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员可与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
(二)对于内网系统中没有记录或审理进展不明确的案件,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立案法官或审判法官联系,确认拟查询案件的情况,并尽快回复查询人员。
(三)对于情况特殊、当天无法给予回复的查询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或通过本院短信系统回复申请查询的人员。
第十三条 查询人还可以通过案件信息自助查询系统对本院已结案归档的审判或执行案件进行自助查询。
第十四条 查询人员应在自助查询机内输入拟查询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查询人员的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到案件案号、当事人信息、承办人信息、结案时间及结案方式等内容。查询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材料到档案室查询、复制案卷材料或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3 1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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