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各类一、二、再审生效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一律不上网。
第五条 两种特殊情况可以推迟上网或不上网:一是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二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生效为准。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10年5月1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3-19 0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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