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逐年增多,我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探索试行执行通知前置改革,我院召开了多次的员额法官会议,对执行通知前置从法理、法律规定及文书样式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正式下发《关于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若干规定》文件,将执行通知前置的适用范围、基本模式等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定,由全体民事法官遵照执行。该机制很好的督促当事人积极还款,避免当事人借执行通知送达制度逃避债务的问题,将部分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得以解决,切实提升执行质量、效率。
一、探索背景
近年来辽源市龙山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后疫情期间成倍增长,加大了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造成了执行效率难以提高,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更好的开展。我院发现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送达效率较低
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或移交执行申请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名申请执行人都是在第一时间申请执行,从而造成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变化和通信方式的改变,无法确切知道被执行人现今的地址,未送达出的执行通知书需继续送达的重复工作,导致送达率较低下,从而导致执行时限延长、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影响执行效率
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才可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作为执行通知是一切执行措施的前提,而执行通知的迟迟未送达,这可能会加快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延误执行时机,损害申请人利益。并且执行通知书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再次进行告知,本就属于重复工作,影响执行效率。
(三)审判、执行衔接不足
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审判法官依照法律更多的精力放在裁判案件的是非曲直,对案后有执行内容的裁决,大多是进行简单的口头告知,是否能真正履行并没有深入追究,对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也没有加以详细明释。作为败诉方的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各种方法逃避清偿债务,对抗法院执行,一些可能督促履行的案件也不能顺利督促履行。从而严重影响了审判权威和涉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受到影响。
二、具体做法
执行通知前置是一种督促履行程序并非强制执行程序,也并非为法定程序,究其根本来说,它的性质为审判工作向案后的延伸。它的作用也是为了达到审判工作的最高境界,即案结事了、及时兑现诉讼结果,从而避免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的矛盾激化。这种前置措施即弥补了案件审结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这段时间的“真空地带”,也给执行法官更多的时间可以处理其他棘手案件,缓解了很大的执行工作压力。我院操作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具有履行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作出判决书时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取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与报告财产令一并送达的“旧”模式。
(二)设计全新的文书样式
审判法官将执行通知书写入裁判文书,即在裁判主文后写明“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审判法官在给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对其明确告知。
(三)将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完全脱钩
民商事裁判文书送达时,即可推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其所需履行的义务已经知悉。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强制执行时,法院依法审核立案后,法院将展开执行工作,不再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推定其已经知悉应履行的义务,从而使执行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
三、工作成效
(一)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载明需要履行的义务,可以让当事人更直观的体会到履行义务的迫切性,有助于提高判决的权威性,也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性。我院自2020年9月开始,已有854份带有给付义务的判决文书,加进了执行通知的内容。比同期申请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减少30%。
(二)简化送达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自2020年推广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后,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的更为顺畅,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得执行法官的工作更好开展,不必再烦心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问题。从而提高了执行效率,实行以来我院执行案件平均用时提高了36%,执行完毕率提高了21%。
(三)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在判决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同时我院又加强了判后答疑的工作,在判后答疑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履行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审判法官的耐心解答下,当事人明晰了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的差别,更多的案件解决在诉讼阶段,避免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更大矛盾的产生,也起到了相应普法的作用。
经上述措施,我院案件自动履行的案件提高了18%以上。
通过这次执行通知前置的改革,我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收获了群众的好评,在日后的工作中我院还将探索其他的改革模式,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更好的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公正性。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18 09: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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