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等诉辽源市龙山区小熊大猫餐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杨海燕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9日22时许,原告高某1、刘某的儿子高某2与朋友在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某餐馆处就餐时,在卫生间突发疾病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怠于施救,应对二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死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二、审理经过
2021年11月8日本院立案,2021年 11 月 26 日本院做出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裁判要旨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对酒馆是否尽到安全保证责任争议较大。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雇佣的服务生徐殿宝的询问笔录记载,高某2同行的朋友在事发后请求被告处的服务生帮忙将高某2扶起,因服务生害怕被拒绝,并且服务生让高某2同行的朋友拨打120电话,并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积极作为义务。
四、典型意义
每个人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每天都不可避免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开展社会活动。在社会活动秩序中设立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及公平原则,有助于人们在遇到危险时得到帮助,避免或减少危害的发生,让社会和谐发展。通过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付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经营者树立安全保障意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义务、倡导助人为乐、形成中华儿女互帮互助、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08: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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