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法院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评查尺度,有效规范司法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和评查人员
第一条 我院成立龙山区人民法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张志华
副组长:邵晓非
成员:薛冬三、吴少文、孙竹太、张凯
下设评查办公室:
主任:邵晓非(审判管理主管领导)
副主任:贾亚中
工作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评查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
评查办公室负责确定评查对象并向评查组指派工作任务。成立评查组负责评查案件,评查组由专职评查员与兼职评查员组成,评查案件范围及人员组成如下:
刑事案件评查组:评查一审刑事改判、发回案件,再审刑事改判、发回案件。
人员组成为:
组长:薛冬三
专职评查员:李文东,兼职评查员:姚冬梅、班晓伟
民事案件评查组:评查一审民事改判、发回案件,再审民事改判、发回案件。
人员组成为:
组长:孙竹太
专职评查员:宋志军、王宏伟、沙天远、刘学珍、刘 鹏
兼职评查员:付丽梅、孙锡伟、陈敏、王丽娜、杨海燕
行政案件评查组:评查一审行政被改判、发回案件,再审行政改判、发回案件。
人员组成为:
组长:张凯
专职评查员:樊志杰,兼职评查员:王晓平
执行案件评查组:评查执行本次终结案件
组长:谢利明
专职评查员:李长生、王奎武、王方东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组织开展本院或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听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报告;
(二)建立中级法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的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双向评查工作机制;
(三)决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重点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方案》或《开展专项评查活动方案》;
(三)评定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予以表彰;
(四)决定本院各审判类别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组成,纳入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管理;
(五)在重点评查或专项评查活动中,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决定抽调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人选,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集中开展重点案件交叉互查工作;
(六)通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七)决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
(九) 决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我院设立专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和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专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负责本院案件质量常规评查工作,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负责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和。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评查案件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查阅涉案的相关材料;
(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查、评价;
(四)对被评查案件发现的问题提出评查意见、建议;
(五)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承办人、承办人的近亲属、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发人;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不得对本庭(处、办)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应当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写明发现问题和扣分依据,应当严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所评查案件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评查讨论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如因不负责任导致被评查案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被评查案件的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及卷宗材料,不得推诿拒绝,不得对评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一般规定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在实体、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查改结合,以查促改、规范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形式。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出的问题扣分,案件总分不计负分,每一案件的基础分值100分,其中,案件审查、审理或处理方面75分,裁判文书20分,卷宗装订和归档5分。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同一问题违反了本标准两个以上条款的,按最重条款扣分,不重复扣分;单个案件出现同类问题的,分别扣分;案件评查中出现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可以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如案件质量评分结果所扣分值超过100分的,该案件不计算得分,但所有扣分点应全部写明。
第十五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案件质量评查内容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包括立案阶段案件评查、审理阶段案件评查和执行阶段案件评查。
第十七条 立案阶段案件评查包括立案审查和诉前保全环节,诉前保全案件参照执行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审理阶段案件评查包括各类审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执行阶段案件评查包括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审查案件,执行审查案件参照审理阶段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十八条 评查各类别案件审理阶段、执行阶段,同时应当对案件立案阶段进行评查,单独列明立案阶段存在的问题,不列入案件质量评分。诉前保全由执行部门承担的,不列入立案阶段案件的评分。
第十九条 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不再评分。
(一)对明显无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或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
(二)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的;
(四)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再审的;
(六)实体处理结果错误,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再审的;
(七)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八)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九)引起国家赔偿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
上述(四)、(五)、(六)项情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是因新证据、法官自由裁量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除外。
四、立案阶段案件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在立案阶段案件评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5分:
(一)对明显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或无重大特殊情形而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再移送、退回原法院或不依法立案的;
(四)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明显多收或少收诉讼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当事人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的;
(五)诉前保全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的;
(七)其他严重立案不当的情形。
对第(五)项的评查,按执行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立案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案号不规范或立案案由明显不当的,扣5分;
(二)诉讼费收、减、缓、免等手续不全的,扣5分;
(三)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四)诉前保全手续不完备,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五)立案审查的各个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
(六)其他违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立案期限规定情形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
五、审理阶段案件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理阶段案件在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扣25分:
(一)明显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
(二)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或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
(三)将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
(四)遗漏影响裁判的主要事实或证据的;
(五)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
(六)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并且也未作出说明的;
(七)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的;
(八)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而未得到排除的,或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反证据明显具有优势,而未得到合理排除的;
(九)认定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不足以得出现有结论的;
(十)刑事案件的证据未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未经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十一)法定量刑情节认定错误的;
(十二)刑事案件涉案数额计算有误的;
(十三)对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予审查或审查不当的;
(十四)其他认定事实明显不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案件适用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扣25分:
(一)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的;
(二)违反溯及力原则适用法律的;
(三)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或应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或应适用后法而适用了前法的;
(四)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显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扣25分: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明显错误的;
(二)民事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的;
(三)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明显不当的;
(四)民事案件漏判本诉及反诉请求或裁判超出本诉或反诉请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部分错误的;
(五)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出现明显错误的;
(六)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准予执行裁定错误的;
(七)刑事案件定罪不准,主刑或附加刑适用不当,包括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不符合条件,或适用数罪并罚不符合规定的;
(八)刑事案件量刑虽在法定幅度内,但量刑明显不当被改判的;
(九)刑事案件追缴、责令退赔财产,没收违禁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当的;
(十)其他实体处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5分:
(一)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及对妨碍诉讼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应当通知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
(三)撤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制作裁判文书而未制作,或裁判文书遗漏送达当事人的;
(五)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决定逮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程序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审理案件过程中,程序上有下列情形,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处理不当的,扣5分;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扣5分;
(三)审限变更不符合法定情形,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扣3分;变更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限的,扣5分;
(四)庭审、提审、询问、听证、调查等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或未捺印的,扣3分;
(五)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未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的,扣3分,但拟以调解、撤诉结案或其他可作简单表态的案件除外;
(六)合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3分;
(七)采取保全措施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八)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尚未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扣5分;
(九)案件无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扣5分;
(十)其他违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案件审理期限规定情形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
(十一)其他违反一般性程序规定的,扣3分。
六、执行阶段案件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执行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5分:
(一)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灭失或其他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执行措施的;
(六)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给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或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八)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九)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十)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时,违反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的;
(十一)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审查处理,或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的;
(十二)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未经合议,或应当报经院长批准而未报的;
(十三)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十四)执行款物的管理、交接不符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执行案件有下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发还执行款物的,扣5分;
(三)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向当事人送达的,扣5分;
(四)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未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或异地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扣5分;
(五)执行款物的管理、交接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六)案件未经批准,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扣5分。
七、裁判文书评分标准
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扣3分,漏列公诉(抗诉)机关或诉讼参加人的,扣5分;
(三)列举当事人诉辩意见,或归纳争议焦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3分;
(四)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是否采信,未表述或未说明认证理由的,扣5分;
(五)裁判说理未针对控(诉)辩双方的理由或争议焦点进行,或对争议事项分析不透彻,或不能得出关于当事人行为性质、双方法律责任分担结论的,扣5分;
(六)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未作评判的,扣5分;
(七)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3分;
(八)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的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3分;
(九)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裁判文书漏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的,或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十)裁判文书出现错字、漏字、多字,或语法错误,未导致理解偏差的,每一处扣1分,扣分以5分为限;导致理解偏差的,每一处扣2分,扣分以10分为限。
八、卷宗装订和归档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卷宗装订和归档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卷宗装订存在页码及目录编写错误、装订顺序不当、遗漏相关人员签名等情形的,扣2分;
(二)正、副卷宗材料混装,扣2分,造成审判秘密泄露后果的,扣5分;
(三)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不能客面反映案件事实和审理经过的,扣2分;
(四)超期归档的,扣2分;
(五)其他不符合卷宗装订和档案管理规定的。
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应当由各审判类别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至少为3人)进行评议,若评议结果仍为不合格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审判管理部门在接到办案人的书面复议申请后,应当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复议,必要时可以与原合议庭成员交换意见,若复议结果仍为不合格案件,评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交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当作为法官司法业绩评价、司法能力评价的一项主要数据指标,纳入法官的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中案件质量评查所得分数应当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予以折算。
第三十三条 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优秀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予以表彰;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确定是否为错案,错案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案件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审判、执行等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中凡规定“以上的”,均含本数;凡规定“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12-12 08: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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