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责任制职责清单
为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各类主体规范用权、行权有据,规范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的履职行为,积极发挥各类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院审执工作的有效提升,在上级法院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长的职责
第一条 院长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审理在辖区内特别重大的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担任审判长;
(三)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审判职责。
第二条 院长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宏观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审判任务;
(二)决定开展审判调研的方向,组织制定审判业务指导意见;
(三)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审判质效提高;
(四)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
(五)对审判资源分配作出调整;
(六)对法院队伍建设作出安排部署;
(七)听取分管院领导或审判长的工作汇报,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院长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计划、庭审提纲进行审查;
(三)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可能存在错误需要再审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四)主持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对本院案件组织进行监督审查,监督对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完善措施,提高审判效能;
(六)监督副院长、审判长履行职责情况;
(七)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前款规定的应由院长履行的审批、签发职责,院长可以授权分管院领导履行。
二、副院长的职责
第四条 副院长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履行审判长的审判职责;
(二)参加审判委员会履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三)根据院长授权决定召开并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四)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五)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审判职责。
第五条 副院长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制定审判工作计划,完成审判及相关工作任务;
(二)召集分管审判业务领域的法官专业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组织法官开展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三)确定审判工作调研方向,指导审判调研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四)对审判资源调整提出建议;
(五)受院长委托审查并报告本院有关专项审判和执行工作;
(六)及时主动向院长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副院长根据院长的授权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履行以下法定程序事项的审批职责:
1.审判人员的回避和刑事案件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2.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3.采取、变更和解除财产、证据保全措施;
4.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
5.减、免、缓收诉讼费;
6.延长审理期限;
7.行政案件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8.应当报请副院长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院长的授权审核下列案件:
1.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2.本院院长关注和督办的案件;
3.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4.刑事被告人是原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5.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案件;
6.对本院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予以纠正的案件;
7.审理期限超过法定审限两倍以上的案件;
8.审判长提请审核或应当由副院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计划、庭审提纲进行审查;
(四)根据院长授权签发有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对其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监督权;
(五)对审判质效进行监督检查,对指令、发回、改判案件跟踪、评查、分析、讲评和反馈工作予以指导,对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
(六)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责任按权限履行惩戒职责;
(七)发现问题时履行重新复查、重新合议、提出司法建议等相应的职责;
(八)监督审判长、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职责情况;
(九)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三、合议庭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七条 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合议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法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决,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
(二) 召开庭前准备会议,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三) 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四) 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 决定并处理除需上报以外的案件和事项;
(六) 制作案件裁判文书;
(七) 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八)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诉讼节点信息;
(九) 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十) 办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判长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 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
(二) 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主持庭前会议、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审判流程等;
(三) 主持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四) 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对审理报告认定的证据事实与庭审、合议庭评议认定的一致性负责;
(六) 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七) 具体承办案件时,履行案件承办法官的职责;
(八) 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九) 组织好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
(十) 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九条 审判长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 制定本合议庭审判工作计划;
(二) 指导、督促、检査本合议庭成员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 根据审判工作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指导、检査本合议庭成员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规范管理规定;
(四)对本合议庭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网上办案、司法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执行流程公开)等工作进行内部督导;
(五)组织开展本合议庭的审判业务研讨、审判标准化工作,配合院长、副院长开展专题评析,总结审判经验,统一类案裁判标准;
(六)确保合议庭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七)对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提请主管副院长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八)代表本合议庭处理对外联络、业务协调、参加本院和上级法院对口业务会议,并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判长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 监督本合议庭成员遵守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 监督本合议庭成员遵守廉洁司法规范的情况;
(三) 按照权限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履行决定重新合议、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职责;
(四) 决定民商事、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事宜;
(五) 对反映本合议庭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和答复;
(六) 对反映本合议庭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查未达到违纪程度的依职权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七) 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 对自己承办案件的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负责;
(二) 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指派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向集约中心移送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 主持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或指派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四) 主持或指派法官助理进行调解;
(五) 根据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要,指派法官助理调查、收集证据;
(六) 参加庭前准备会议,做好庭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作阅卷笔录、归纳争议焦点、审核证据材料、制定庭审方案、拟定庭审提纲等;
(七) 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八) 对于独任审判或者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要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九) 对于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制作审理报告;
(十) 提请合议庭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 起草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质量(包括文字校对)负责;
(十二) 严格遵守审判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
(十三) 安排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及时准确录入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诉讼信息和案件材料,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报结案件、整理卷宗材料,及时移送集约中心进行扫描、归档;
(十四) 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
(十五) 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加案件审理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对合议庭决定负责;
(二)开庭前或评议前阅读案件材料;
(三)参加庭前准备会议,讨论确定庭审提纲及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四)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五)签署法律文书;
(六)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判辅助人员是指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
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在法官的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法官的决定和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案件的接收、登记、移交手续;
(二)协助法官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三)指导当事人举证,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诉讼资料;
(四)协助法官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据保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
(五)组织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整理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接待诉讼参与人等庭前准备工作;
(六)审查有关卷宗诉讼材料,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相关参考案例和主要法理观点;
(七)在法官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
(八)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书;
(九)列席合议庭评议;
(十)办理排期开庭,填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十一)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事务。
第十五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律纪律;
(二)配合合议庭成员和法官助理进行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和进行财产、证据保全;
(三)负责法庭审理过程的记录;
(四)负责调解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等记录工作;
(五)监督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六)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复印、盖章等工作;
(七)按规定完成诉讼信息和案件材料同步录入工作;
(八)结案后整理卷宗,送集约中心扫描、装订案卷和归档。
(九)办理上诉案件的移送手续及诉讼费查询、退费等工作。
(十)在法律文书生效2日内采用文书直报系统上传法律文书。
(十一)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合议庭可以自身工作和人员实际,调整给法官助理履行。
第十六条 司法技术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审核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项目的技术方案;
(二)监督、指导法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委托、评估等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
(三)依法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和运维资金预算,定期制定信息化运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科学规范的信息系统故障紧急处置方案;
(四)对本院日常办公设备、业务类应用软件、内部网站、信息系统等进行技术管理和维护;
(五)对本院会议、远程视频、科技法庭等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技术保障和数据存储工作;
(六)定期归纳整理本院的审判业务信息化需求和行政办公业务信息化需求,做好软件业务需求调研工作;
(七)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备份等数据安全工作;
(八)负责信息化的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日常办公设备、信息系统使用、维护、保障等管理制度;
(九)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十)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涉及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的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协助完成送达工作;
(八)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审判工作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其他
第十八条 本职责清单所涉及的各职责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本院之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职责清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职责清单为准。
第二十条 本职责清单实施后,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体制改革新措施对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体制改革新措施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职责清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4 08: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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