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
( )龙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因
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上列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协议当事人各保留一份,交人民法院存查一份。
申 请 执 行 人 签 名: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签名:
被 执 行 人 签 名:
被执行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5-23 1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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