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龙执字第 号
本院在执行 一案中,被执行人 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到期的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 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 所负的到期债务 元,并不得像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 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依法将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5-23 1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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